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林君彥 相對人 任文華 關係人 袁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袁金榮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袁金榮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1,300,000元已於108年11月16日屆清償期,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關係人袁金榮所簽發之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8月10日新院嶽民110司拍122字第02464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8月2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醫專16-2081289.21100000分之13574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16醫專段16-208地號------------香檳五街30號住宅用、停車空間、樓梯間、4層一層:43.08二層:66.15三層:57.19四層:57.19突出物一層:26.83合計:250.44陽台18.14㎡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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