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
原告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益生
送達代收人被告宜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