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秋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秋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秋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所示,茲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103年10月15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見該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64號卷第4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秋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5號│偵字第55號│偵字第46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257││││122號│12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103年5月13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257││判決││122號│122號│號││├────┼────────┼────────┼────────┤││判決│103年5月24日│103年5月24日│103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499號│助字第500號│字第197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1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偵字第207號│偵字第20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57│103年度訴字第264│103年度訴字第2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57│103年度訴字第264│103年度訴字第264││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6月16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不│││││得易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980號│字第2269號│字第2270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或10│││││3年2月28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5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2││││判決││號││││├────┼────────┼────────┼────────┤││判決│103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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