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培眞 即曾翁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