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祐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349、22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祐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第354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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