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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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46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 被告 陳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月27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