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王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興旺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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