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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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璋
林奕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璋、林奕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