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號1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寶春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或其他收入等)、津貼及補助(敬老、身心障礙或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二、聲請人之配偶 陳品蓉 及長子 蔡邵桓 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或在學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蔡曾玉櫻 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蔡麗明 等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配偶陳品蓉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民國96年10月自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及證明文件,並陳報所領取之離職給付或資遣費之明細。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產權歸屬何人,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全戶投保之各式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十五、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十七、97年5月將名下土地賣出後所得價金10萬元之使用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八、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須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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