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廣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廣益實業有限│有限責任臺南市第三│98年11月13日│13,860元│GA0000000│││公司乙○○│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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