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 賴韋男 聲請人 賴姿菱 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賴玉程 相對人 陳林玉釵
張 林玉茹 林 玉珍 林耀南 林主清 黃淑娟 林佳瑩 林佑薇 (Yu-WeiBietendorf) 何基銘 何蓓蓓 何宇 傑 何宇祥 何宇程 林桓民 (HermanLin)林 千琪 林千琳 林 廖美瑕 兼上列一人 林明 震特別代理人相對人 林劉霞
林文松 林美 惠 林娟 林美華 林美麗 林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照(原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至聲請人所列相對人張 美玲 因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附表所列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及地│8,750元│聲請人預納││籍圖冊閱覽抄錄費│││├──────────┼───────┼───────┤│第一審土地複丈費│8,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42,302元││└──────────┴───────┴───────┘
附表┌──┬───────┬──────┬────────┐│編號│姓名│應負擔之訴訟│應負擔金額(元以││││費用比例│下四捨五入)│├──┼───────┼──────┼────────┤│1│ 林玉珍 (本案系│1/9│4,700元│││爭標的之一即臺│││││中市北屯區大豐│││││段5地號 土地林 │││││玉珍應有部分1/│││││9於原審訴訟繫│││││屬中由第三人張│││││美玲經拍賣承受│││││)│││├──┼───────┼──────┼────────┤│2│陳林玉釵│1/9│4,700元│├──┼───────┼──────┼────────┤│3│ 張林玉茹 │1/9│4,700元│├──┼───────┼──────┼────────┤│4│ 林廖美瑕 、林明│1/9│編號4之 公同 共有│││震、林桓民、林││人應連帶給付聲請│││千琪、林千琳││人之訴訟費用為4,│││││700元│├──┼───────┼──────┼────────┤│5│何基銘、何蓓蓓│1/9│編號5之公同共有│││、 何宇傑 、何宇││人應連帶給付聲請│││祥、何宇程││人之訴訟費用為4,│││││700元│├──┼───────┼──────┼────────┤│6│林劉霞、林文松│1/9│編號6之公同共有│││、 林美惠 、林娟││人應連帶給付聲請│││、林美華、林美││人之訴訟費用為4,│││麗及林怡廷││700元│├──┼───────┼──────┼────────┤│7│林耀南│1/9│4,700元│├──┼───────┼──────┼────────┤│8│黃淑娟│1/36│1,175元│├──┼───────┼──────┼────────┤│9│林佑薇│1/36│1,175元│├──┼───────┼──────┼────────┤│10│林佳瑩│1/36│1,175元│├──┼───────┼──────┼────────┤│11│林佑薇、林佳瑩│1/36│編號11之公同共有│││林主清││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