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寶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然而原判決係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僅敗訴部分不利於上訴人,因此,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7,6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如非上開之聲明,請上訴人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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