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原告 張錦燦 被告 邱靜琪
劉以全 李思賢 沈伯麒 魏寶生 陳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上開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以104年度救字第220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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