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

原告東義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BAN-7702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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