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
原告東義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BAN-7702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家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
原告東義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BAN-7702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