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781號原告 顏君翰 訴訟代理人 顏榮呈 被告 劉祥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