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昱芹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97號、112年度偵字第9717號、112年度偵字第10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就被告於本案可能有裁判上一罪之行為,於112年9月19日函請本院與本案併案審理,而認上述移請併辦部分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