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9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張國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坤昭
吳珍玲
一、債務人蔡坤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參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坤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珍玲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