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18號
原 告 趙雲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明間 請求返還代繳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