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肇事逃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受刑人林嘉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5日│98年4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98年度偵緝字第133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7號│99年度交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5日│99年8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7號│99年度交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11月1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97號│99年度執字第6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