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 張炳耀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告 劉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月珠 被告 劉文標
劉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蓓鋆 被告 劉明清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四之分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