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豐改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豐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豐改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經受刑人聲請就該二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王豐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上午9時許│100年8月1日下午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78號│103年度偵字第26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5號│103年度訴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1日│103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5號│103年度訴字第19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1日│103年7月2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52號│103年執字第1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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