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56號抗告人 劉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忠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79年11月8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嗣其遺失系爭本票,乃向本院聲請108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嗣並取得本院109年度除字第205號除權判決,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就系爭本票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等語。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7月14日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10號之見解,經由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抗告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相對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即已足使抗告人與持有實體證券相同,於此情形,抗告人自得以除權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以替代系爭本票,原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72年之裁定及座談會,已無適用餘地,故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裁定聲請人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41,328,74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予以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㈠抗告人前以遺失系爭本票為由,向本院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73號)。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結果,抗告人於其「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陳稱:其於81年5月間,曾以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後不甚遺失等語。則抗告人前既已就系爭本票取得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其本件再行聲請,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至其前所聲請之本票裁定縱已遺失,此為其得否聲請補發之另一問題,並非原本票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是抗告人重行為本件聲請,已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㈡再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上開規定,已限定僅「本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則法院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自當審視聲請人現是否為實際執有該本票之人,以及其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因此,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人,自需提出該本票原本,以供法院形式審核確有該紙本票之存在,以及證明聲請人確為該本票之現持票人。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2項規定參照)之特別程序。可知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非該證券之現持有人。又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之程序,並不審查實體權利之誰屬。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第565條第1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可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後,其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持有證券人即不得本於原證券行使權利。職是,除權判決之聲請人,並非該證券之「現持有人」,自不屬於票據法第123條之聲請權人。而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之本票,其「現持票人」,除非經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48條參照),否則因除權判決之結果,就該本票權利已失權,雖其為持票人,然因已無從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亦不得為票據法第123條之聲請。至於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係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使聲請人取得持有證券人同一之地位,惟除權判決聲請人所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如何,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九版第1754頁參照),非謂除權判決之聲請人即成為該證券之現持票人。是宣告本票無效之除權判決聲請人,雖可以本票票據權利人之地位,請求票據債務人給付票款,然其並非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之「本票持票人」,自無從依該條規定逕向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至於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係執行債權人前曾提出本票原本,依票據法第123條行使追索權而聲請法院裁定,並已取得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嗣因遺失本票,致無從提出本票原本以聲請強制執行時,始得提出該本票裁定及以除權判決替代該本票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與本件抗告人係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抗告人未曾向法院提出過系爭本票原本之情形並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
三、從而,抗告人並非系爭本票之現持票人,是其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1│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24日│1,000,000元│185153│││程有限公司│││││├──┼─────┼───────┼───────┼──────┼──────┤│2│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0日│500,000元│185169│││程有限公司│││││├──┼─────┼───────┼───────┼──────┼──────┤│3│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27日│1,000,000元│185152│││程有限公司│││││├──┼─────┼───────┼───────┼──────┼──────┤│4│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20日│3,000,000元│185156│││程有限公司│││││├──┼─────┼───────┼───────┼──────┼──────┤│5│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24日│2,000,000元│185155│││程有限公司│││││├──┼─────┼───────┼───────┼──────┼──────┤│6│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0日│2,000,000元│185154│││程有限公司│││││├──┼─────┼───────┼───────┼──────┼──────┤│7│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8日│1,000,000元│185159│││程有限公司│││││├──┼─────┼───────┼───────┼──────┼──────┤│8│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9日│1,000,000元│185158│││程有限公司│││││├──┼─────┼───────┼───────┼──────┼──────┤│9│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5日│2,000,000元│185157│││程有限公司│││││├──┼─────┼───────┼───────┼──────┼──────┤│10│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6日│1,000,000元│185162│││程有限公司│││││├──┼─────┼───────┼───────┼──────┼──────┤│11│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9日│2,600,000元│185161│││程有限公司│││││├──┼─────┼───────┼───────┼──────┼──────┤│12│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16日│1,000,000元│185160│││程有限公司│││││├──┼─────┼───────┼───────┼──────┼──────┤│13│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5日│2,000,000元│185164│││程有限公司│││││├──┼─────┼───────┼───────┼──────┼──────┤│14│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日│1,000,000元│185165│││程有限公司│││││├──┼─────┼───────┼───────┼──────┼──────┤│15│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6日│3,000,000元│185163│││程有限公司│││││├──┼─────┼───────┼───────┼──────┼──────┤│16│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0日│2,000,000元│185168│││程有限公司│││││├──┼─────┼───────┼───────┼──────┼──────┤│17│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4日│2,000,000元│185167│││程有限公司│││││├──┼─────┼───────┼───────┼──────┼──────┤│18│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2日│1,000,000元│185166│││程有限公司│││││├──┼─────┼───────┼───────┼──────┼──────┤│19│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1日│6,763,740元│185172│││程有限公司│││││├──┼─────┼───────┼───────┼──────┼──────┤│20│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1日│4,365,500元│185171│││程有限公司│││││├──┼─────┼───────┼───────┼──────┼──────┤│21│忠和營造工│79年11月8日│80年12月30日│1,100,000元│185170│││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