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