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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