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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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26號聲請人 杜旭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莉婭 PEREZLEAAPIN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中本票發票人「杜旭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証影本。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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