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57號抗告人 連良榮 即 連濟傑 上列抗告人與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