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冠穎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4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盧冠穎被訴強制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冠穎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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