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80號聲請人 葉文堂 即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4年12月4日以台(八四)社字第○五九八三八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4冊、第82頁第1901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102年8月22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2年9月11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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