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2年5月13日至93年2月16日│92年7月5日至92年8月27日│93年1月中旬至93年3月1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6725號│92年度毒偵字第3297號│93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度易字第515號│92年度訴字第2354號│94年度訴字第73號││├───┼─────────────┼─────────────┼─────────────┤││日期│93年7月15日│92年11月28日│94年3月31日│├───┼───┼─────────────┼─────────────┼─────────────┤│確定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度易字第515號│92年度訴字第2354號│94年度訴字第73號││├───┼─────────────┼─────────────┼─────────────┤││日期│93年9月9日│93年9月21日│94年4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八月十五日│七月│八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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