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69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84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等,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763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嗣於91年11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被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492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6
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於93年1月8日結案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同院以94年度簡字第2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易字第1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案並經同院以95年度聲字第2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於96年2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被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1日晚間9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5月20日晚間9時52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13樓之2居處因他案拘提到案,並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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