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廖政棋 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建亨 、 林垣宸 、 卓錦玲 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