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桀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仟雅 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