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即被告 詹大 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5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照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5號案,於民國102年12月9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庭法庭錄音光碟,依照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 詹大為 (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上易字第2585號案於102年12月9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月7日宣判,所涉案件因屬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而即日確定,聲請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欲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2年12月9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須於判決確定後30日前為之,自難准許。至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限於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不包括準備程序筆錄,並限定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上開案件本院係於102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聲請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情形,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100條之1第2項等相關規定有所不符,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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