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陳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計新臺幣(下同)57萬6,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翁嘉偉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日之前一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16萬9,7052利息16萬9,70599年1月7日104年8月31日(5+237/365)2019萬1,7433利息16萬9,705104年9月1日113年1月31日(8+153/366)1521萬4,2874違約金1,2005合計57萬6,93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