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黃吳芬芳 住臺南市○○區○里里000號
黃俐津 黃延斐 黃雍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附民被告 陳俊宏
佳欣 水果行即 蕭再考 蕭聰興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