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餐飲企業社(即 黃法維 )及琳茲企業社(即王銘薇)間請求連帶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