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黃小茜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敏黃立 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373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同小段400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市區○○○道0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本件前經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依當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0,500元,面積合計為1,090平方公尺,堪認系爭土地價額為33,245,000元(計算式:30,500×1,090=33,245,000);又參照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資料,足徵系爭房屋價額為4,760,997元,原告僅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92,200元陳報價額過低,尚不足採。按原告就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均為1/3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68,666元(計算式:33,245,000×1/3+4,760,997×1/3≒12,668,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496元,以原告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並扣除前已繳納31,373元後,尚應補繳90,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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