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青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青峯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青峯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3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2罪業據撤銷緩刑確定,亦經本院查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至29頁),合於刑法定刑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恒祺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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