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陳錦雄 相對人 林展鴻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裁定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持以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130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後,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由本院104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
119號給付貨款等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既已起訴,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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