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蔡雅雯 被告 葉永成 (原告未補正被告身分、住居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且具體指明被告身分及住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身分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