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五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將「長榮確認報告」更正為「長榮大學確認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黃淑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於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行不良,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出獄後,僅只九月即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惟施用毒品仍屬自戕行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被告黃淑玫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佳里鎮○○街180巷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送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173、174號為不起訴處分。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9年1月1日執行完畢(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月26日1時分許,在台南市○○○○道路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28日15時15分許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黃淑玫於警詢時之│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供述│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長榮確認報告、臺南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警察局佳里分局偵辦「│非他命之事實。│││毒品」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紙││└──┴──────────┴────────────┘
二、核被告黃淑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檢察官陳紀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金素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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