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巧薰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 濬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巧薰、張│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82922│濬庭│6月01日起│9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巧薰、張│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9│年息0.162%│││82922│濬庭│7月02日起│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9月22日起│1月01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1月0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巧薰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張濬庭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00,79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巧薰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6月1日(即第11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2,92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張濬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