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廖晉廷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被告 詹盛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嗣改分為113年度交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韋智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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