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廖晉廷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被告 詹盛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嗣改分為113年度交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韋智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