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弘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4號、110年度少連偵緝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被告於本院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應訊後,經本院訂於112年3月21日下午2時40分、同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行審理程序,該審理傳票均經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於112年3月2日、同年3月30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
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前往拘提未果,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111年9月12日訊問筆錄、限制住居書、通緝刑事被告歸案證明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審理期日傳票之送達證書、112年3月21日及同年5月9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本院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5月10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17461號函暨函附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於受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執行拘提無著,本院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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