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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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黎豐 (原名 高瑜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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