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