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債權人 周益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二、利息自103年8月份起至105年1月份止,
其天數是否為902天?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確認原因事實一、債權額比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70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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