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0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被告 韓采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0利代償金約定書「其他事項」第5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第22頁、第2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且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惟如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4年8月5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399,141元未付,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款項,及自94年8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4月20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94年11月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137,041元未給付,依約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自94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8月20日向原告申請「0利代償金」,核發額度為3
00,000元,貸款期限5年,並約定利息自第13個月起按年息1
5.99%計算,按期以定額月付金還款。詎被告自核撥借款後至95年2月23日止,尚欠245,000元未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另應給付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y生活故
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0利代償金約定書、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7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3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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