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 楊舒霆 原姓名 楊秀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聲請保全處分之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債權人、限制對於債務人行使權利之債權人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裁定前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所聲請保全處分之財產內容、債權人及其債權數額,及停止強制執行之財產、執行債權人暨強制執行進行程度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及檢附相關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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