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明異議人 張瑞明
受刑人 石美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104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6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張瑞明(下稱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石美玲(下稱受刑人)之配偶,因受刑人前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聲字第295號(下稱甲裁定,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1041號)、109年度聲字第2223號(下稱乙裁定,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21年確定,然因二裁定合併執行已超出法定最高執行有期徒刑30年,致生受刑人定刑之不利益;從而前揭裁定之聲請,檢察官未將前揭甲、乙裁定聲請合併定刑,對受刑人並非屬有利之方式,今聲明異議人向法院請求將甲裁定編號2至5之罪,與乙裁定所示等相同類似之罪合併定刑,受刑人可能受到更低之刑度,免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所指責罰顯不相當之情,為此懇請法院協助聲明異議人為公正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其聲請程序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只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若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屬違背程序規定而不合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係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分別經管轄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經本院以甲裁定及乙裁定各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21年確定,認其未能合併定刑而受有執行上之不利益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有上開各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明異議理由狀在卷可稽。惟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依前揭規定,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倘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係以裁判內容為據,即無執行之指揮不當可言。是本件甲、乙裁定如未經法院以裁判再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定刑之組合有何不當,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固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就甲、乙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倘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或前揭聲請權人僅得循序先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後始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是前開甲、乙裁定既已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本院核並無違法或不當。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主張應甲、乙裁定所示各罪應重定應執行刑,依前開規定,僅檢察官有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是聲明異議人若認受刑人所犯甲、乙裁定之數罪內容,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時,依法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否准其請求時,始得就其拒絕聲請之執行指揮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惟查本件受刑人或其他聲請權人均未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卻逕對檢察官依已確定之甲、乙裁定內容所為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重定執行刑,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揭示之程序,經本院核其聲明異議,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指摘本件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云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
甲裁定附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07.16
104.08.17
105.11.21
105.1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臺中地檢104毒偵3673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1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5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57、58號
106年度易字第450號
106年度易字第450號
判決日期
105.12.28
106.11.02
106.11.02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57、58號
106年度易字第450號
106年度易字第4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8
106.11.15
106.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26號(106執緝75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9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4.06.25
104.06.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73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7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
判決日期
107.11.20
107.11.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10
107.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2號(編號4、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
乙裁定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23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4月7日
106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85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0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4日
(協商判決)
108年11月9日
108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7號(編號2至5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7年
犯罪日期
①106年3月26至27日
②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85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9日
108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87號(編號2至5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